(2017)云2901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志成申请执行陆燕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成,陆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614号申请执行人:罗志成,男,白族,大理市人。被执行人:陆燕,女,汉族,大理市人。关于罗志成诉陆燕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大民初字第27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燕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志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燕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罗志成对女儿的探视权。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同意申请执行人罗志成对女儿有探视的权利。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了自己的行为义务,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大民初字第2744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