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刑更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长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长兴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刑更272号罪犯孙长兴,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同江市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2年6月11日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作出(2012)建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长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7年10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市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罪犯孙长兴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长兴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娟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