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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海明与车兴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明,车兴平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595号原告:高海明,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人,住陕西省大荔县城关街道办。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智,男,193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高海明之父。被告:车兴平,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现去向不明。原告高海明与被告车兴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高海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高利平审 判 员  王 进人民陪审员  贺晨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