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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道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道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民初1029号原告: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道伍,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道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52元,减半收取3426元,由原告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文俊审 判 员  王小卉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