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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作新天正科贸有限公司与西安丰树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新天正科贸有限公司,西安丰树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国星导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636号原告:焦作新天正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李封一村。法定代表人:段玉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柱,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丰树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8号一层101室。法定代表人:贺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敬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B幢5楼C座。法定代表人:莫绪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妍,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国星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向阳街6号院2号楼1单元4号。法定代表人:李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新天正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丰树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国星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新天正科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新天正科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4800元,减半收取7400元,由原告焦作新天正科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小涛人民陪审员  王双利人民陪审员  许 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苗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