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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冬荣、袁某2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荣,袁某2,崔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156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冬荣,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人袁某2,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人崔某某,女,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2013年7月、2015年8月、2017年5月5日因吸毒分别被处行政拘留10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社区戒毒3年、行政拘留15日;2017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冬荣、袁某2、崔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冬荣、袁某2、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4月起,被告人刘冬荣、袁某2、崔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鹤霞路XXX弄XXX号X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并接受投注。被告人刘冬荣提供境外赌博网站及赌博账号和密码,被告人袁某2提供场所,被告人崔某某在赌场内为赌徒押注及兑换输赢金额。2017年5月4日22时许,民警接线索至上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袁某2、崔某某及参赌人员2人,查获涉赌资金人民币28100元、涉赌电脑主机1台、作案手机2部。后民警根据崔某某交代,在嘉定区江桥镇鹤霞路XXX弄XXX号XXX室抓获被告人刘冬荣,查获记账本2本,作案手机1部。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网安支队现场取证,被告人刘冬荣等人被查获时使用的赌博账号内资金投注总额为人民币33000元。被告人袁某2、崔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冬荣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冬荣、袁某2、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孙某某、路某某、袁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搜查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扣押、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及照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刘冬荣、袁某2、崔某某的前科、劣迹材料、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冬荣、袁某2、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刘冬荣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以及被告人刘冬荣、袁某2、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袁某2、崔某某有前科、劣迹及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检举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冬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二、被告人袁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三、被告人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两份。审判员  项永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初德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