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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6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韩某与兰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兰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6685号原告:韩某,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兰某,女,身份证号,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原告韩某与被告兰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10月份期间,被告兰某租赁原告韩某房屋欠租金110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月利息为2.5分,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至今未付。故提出前述请求。请依法裁决。被告兰某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10月份期间,被告兰某租原告韩某所有的位于翁牛特旗白音他拉苏木政府所在地的房屋开的药店。由于被告兰某当时没付全部租金,用其所有的药物及物资抵顶部分租金后尚欠租金11000元。2015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月利息为2.5分,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据原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兰某作为欠款人,理应在原告主张权利后及时偿还借款,其拒不偿还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针对利息的计算,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某欠款11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本金11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付清本息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兰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必须履行。如拒绝履行的,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员 呼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