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1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丛静与费鹏、第三人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静,费鹏,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179号原告:丛静,女,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鹏,男,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威,黑龙江衡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张文臣,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军,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原告丛静与被告费鹏、第三人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丛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丛静撤诉。案件受理费6,482.00元,减半收取计3,241.00元,由丛静负担。审 判 员  刘 巍人民陪审员  李延龙人民陪审员  杨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