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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三门县西陈尼龙橡胶厂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西陈尼龙橡胶厂,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217号原告:三门县西陈尼龙橡胶厂,住所地三门县珠岙镇西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22620006860。经营者:陈罗荣,男,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法定代表人:吴建顺,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宋先锋,男,1991年5月2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该公司员工。原告三门县西陈尼龙橡胶厂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理后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作出(2017)浙1022民初2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于2017年8月31日依法作出(2017)浙10民辖终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县西陈尼龙橡胶厂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西陈尼龙橡胶厂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西陈尼龙橡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0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三门县西陈尼龙橡胶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蒋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