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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通和纸制品厂与吉林省弗迪奈仕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通和纸制品厂,吉林省弗迪奈仕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通和纸制品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王月雨,厂长。被执行人吉林省弗迪奈仕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通和纸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弗迪奈仕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