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阚粉娥与阚世镜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粉娥,阚世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694号申请执行人:阚粉娥,女,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阚世镜,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本院在执行阚粉娥与阚世镜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阚世镜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李 龙审判员 李学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