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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龙春、林荣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龙春,林荣锋,罗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胡龙春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荣锋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罗秋英女,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系被告林荣锋之妻。申请执行人胡龙春和被执行人林荣锋、罗秋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荣锋、罗秋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荣锋、罗秋英所有的银行存款719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南生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