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3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姜国军与吴胜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军,吴胜辉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3民初602号原告:姜国军,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凤山县。被告:吴胜辉,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姜国军诉被告吴胜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姜国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姜国军负担。审判员 黄大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