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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3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姜国军与吴胜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军,吴胜辉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3民初602号原告:姜国军,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凤山县。被告:吴胜辉,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姜国军诉被告吴胜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姜国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姜国军负担。审判员  黄大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