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7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冯一然、三河帝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一然,三河帝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432号申请人冯一然,女,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三河帝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信息大街。法定代表人:邱浩。申请人冯一然与被申请人三河帝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河帝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三河帝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