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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允义与虞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允义,虞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4780号原告:黄允义,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陈剑、楼俊,浙江达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振强,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黄允义诉被告虞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新辉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允义的委托代理人陈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虞振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6月20日,被告虞振强向原告黄允义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款被告归还150000元后,余款35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虞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黄允义借款3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由被告虞振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