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特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朱澄澄申请朱建强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澄澄,朱建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特55号申请人:朱澄澄,男,199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人:朱建强,男,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代理人:陈美兰(系被申请人之妻),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人朱澄澄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朱建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澄澄称,被申请人朱建强2012年突发脑溢血,中风后偏瘫、神志模糊、丧失语言功能,生活不能自理。现申请认定朱建强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其妻陈美兰为朱建强的监护人。代理人陈美兰称,申请人朱澄澄所述属实,同意认定朱建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担任朱建强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朱建强与陈美兰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即朱澄澄。被申请人朱建强2012年突发脑溢血,经过手术治疗,遗留有严重失语、偏瘫等症状,现在家进行恢复治疗,不能说话,无法与人沟通交流,身体右侧偏瘫,生活不能自理。经本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朱建强有无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于2017年9月2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者朱建强:1、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朱澄澄、被申请人朱建强的代理人陈美兰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朱建强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朱澄澄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朱建强无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事实依据,对该申请,本院予以支持。陈美兰系被申请人之妻,对申请人朱澄澄指定陈美兰为朱建强监护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朱建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美兰为朱建强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葛美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曙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