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6执4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白阳峰与微沸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阳峰,微沸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4938号申请执行人白阳峰,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委托代理人:戴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微沸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阳峰与被执行人微沸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白阳峰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20206号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仝其鸣审判员  程红东审判员  张国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昀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