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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欧阳映照、安福县谷源香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映照,安福县谷源香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542号申请人:欧阳映照,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福县谷源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寮塘乡官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069735435M。法定代表人:罗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武军,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阳映照与被告安福县谷源香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欧阳映照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安福县谷源香米业有限公司的房产(价值2192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欧阳映照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安福县谷源香米业有限公司的房产(价值219200元)。案件申请费1616元,由欧阳映照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宗华人民陪审员  王晓丽人民陪审员  肖祖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