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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罗光顺诉游仙区人民医院医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顺,绵阳市游仙区人民医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610号原告:罗光顺,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8日,住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现住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伟,绵阳市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阳市游仙区人民医院,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达州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天龙。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河,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义斌,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28号四楼。法定代表人:何玉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洪元,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光顺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人民医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医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光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光顺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阳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