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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执1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周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周明强,夏桂英,刘少敏,夏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1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住所地松溪县松源街道解放街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490274994A。负责人:吴孙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盛荣,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周明强,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夏桂英,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松溪县号。被执行人:刘少敏,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松溪县号。被执行人:夏桂香,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松溪县号。以上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章浩,福建振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明强、夏桂英、刘少敏、夏桂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1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积标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史跃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赛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