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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某、苏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苏某,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某已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117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