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22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安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安某。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申请人司法救助55000元,执行到位77431.49元。后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财产情况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全部调查清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何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