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磊与颜博、周飞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颜博,周飞艳,郭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2733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颜博,男,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乡村医生,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周飞艳,女,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郭二华,男,1978年8月9日生,汉族,乡村医生,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颜博、周飞艳、郭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苏038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书主文载明:“一、被告颜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磊借款本金144000元及利息(以144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5000元)。二、被告周飞艳、郭二华在上述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周飞艳、郭二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颜博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0元,由被告颜博、周飞艳、郭二华负担。”2017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王磊以被执行人颜博、周飞艳、郭二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王磊与颜博、周飞艳、郭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中心,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信息;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时间较长,导致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