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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工业路支行与XXX、王燕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工业路支行,XXX,王燕芬,郝雨非,王红英,逯红亮,吕巧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21民初17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工业路支行,负责人:郝志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斌,男,该支行职员。被告:XXX,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燕芬,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郝雨非,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红英,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逯红亮,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巧霞,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工业路支行(以下简称邮储工业路支行)诉被告XXX、王燕芬、郝雨非、王红英、逯红亮、吕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工业路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王燕芬、郝雨非、王红英、逯红亮、吕巧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工业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X、王燕芬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5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郝雨非、王红英、逯红亮、吕巧霞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8月3日,被告XXX、王燕芬向原告办理农户联保贷款7万元,被告郝雨非、王红英、逯红亮、吕巧霞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联保责任。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XXX、王燕芬偿还借款本金33500元,剩余借款本金36500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XXX、王燕芬、郝雨非、王红英、逯红亮、吕巧霞未到庭,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XXX、王燕芬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3日,被告XXX、王燕芬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向其借款7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期内年利率为12%,逾期年利率为15.6%,贷款用途为购买种羊及饲料。被告XXX、王燕芬、郝雨非、王红英、逯红亮、吕巧霞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六人成立联保小组,郝雨非为联保小组牵头人,约定被告郝雨非、王红英、逯红亮、吕巧霞对被告XXX、王燕芬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另查明,被告XXX、王燕芬于2017年3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2017年3月31日偿还借款本金19500元,2017年4月21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结至2016年5月3日,剩余借款本金36500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放款通知单、个人贷款放款单、手工借据各一份予以证实,同时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XXX、王燕芬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应积极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因借款后,借款人共偿还借款本金33500元,故对于原告邮储工业路支行要求被告XXX、王燕芬偿还借款本金36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利息(从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期内年利率12%计息;从2016年8月4日至2017年3月19日,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15.6%计息;从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30日,以借款本金66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15.6%计息;从2017年3月31日起2017年4月20日,以借款本金465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15.6%计息;从2017年4月2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以本金365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15.6%计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被告郝雨非、王红英、逯红亮、吕巧霞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自愿以三户联保的形式为被告XXX、王燕芬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则被告郝雨非、王红英、逯红亮、吕巧霞对上述借款的担保期限至2018年8月3日届满,现原告邮储工业路支行在上述担保期间内即2017年9月14日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并在各自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权向债务人XXX、王燕芬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X、王燕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工业路支行借款本金36500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期内年利率12%计息;从2016年8月4日至2017年3月19日,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15.6%计息;从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30日,以借款本金66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15.6%计息;从2017年3月31日起2017年4月20日,以借款本金465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15.6%计息;从2017年4月2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以本金365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15.6%计息);二、被告郝雨非、王红英、逯红亮、吕巧霞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XXX、王燕芬追偿。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XX、王燕芬、郝雨非、王红英、逯红亮、吕巧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毛颖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文伟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注释:本判决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在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相应义务,义务人未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