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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莫智勇诉被告周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智勇,周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813号原告莫智勇,男,汉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龙潭乡新坝桥村。被告周惠,女,汉族,1959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荷叶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智勇诉被告周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智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智勇撤回对周惠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莫智勇负担。审判员  尹建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