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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叶进明与周斌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进明,周斌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3081号原告:叶进明,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周斌星,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叶进明与被告周斌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算至还款之日止)。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现金借款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被告在借据的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指印予以确认。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斌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付原告叶进明借款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斌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扬人民陪审员  何美蓉人民陪审员  章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藤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