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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1051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万会与被执行人张发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会,张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051之1号申请执行人:王万会,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发兴,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王万会与被执行人张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2月24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万会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张发兴在永昌农村商业银行焦家庄支行的存款287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