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水利、潘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水利,潘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3379号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凯旋6号楼1单元1楼。法定代表人:凌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娟,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水利,男,汉族。被告:潘悦,女,汉族。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水利、潘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0元,退回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20元。审 判 长 邬化雨人民陪审员 张晓茜人民陪审员 陈 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