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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艳国与刘丽敏、姜淑芬、刘国兴、刘佳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国,刘丽敏,姜淑芬,刘国兴,刘佳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011号原告:王艳国,男,住庆安县。被告:刘丽敏,女,住庆安县。被告:姜淑芬,女,住庆安县。被告:刘国兴,男,住庆安县。被告:刘佳玲,女,住庆安县。原告王艳国诉被告刘丽敏、姜淑芬、刘国兴、刘佳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艳国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艳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王艳国负担。审 判 长  汪 友人民陪审员  杜春孝人民陪审员  琚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思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