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艳国与刘丽敏、姜淑芬、刘国兴、刘佳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国,刘丽敏,姜淑芬,刘国兴,刘佳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011号原告:王艳国,男,住庆安县。被告:刘丽敏,女,住庆安县。被告:姜淑芬,女,住庆安县。被告:刘国兴,男,住庆安县。被告:刘佳玲,女,住庆安县。原告王艳国诉被告刘丽敏、姜淑芬、刘国兴、刘佳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艳国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艳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王艳国负担。审 判 长 汪 友人民陪审员 杜春孝人民陪审员 琚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思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