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0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池县振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司润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池县振宏有限责任公司,司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华池县振宏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司润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池县振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司润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667民事判决书,被告司润龙归还原告华池县振宏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机械(施工升降机2台)租赁费98700元。案件受理费2714元,由原告华池县振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14元,被告司润龙负担20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司润龙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故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决定对司润龙拘留十五天。经查:被执行人司润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西峰支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中有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司润龙于2017年4月14日承诺每月最少支付2000元,至6月份归还10000元,但至今分文未支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司润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现已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华池县振宏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红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5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梧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