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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家超、尤志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超,尤志喜,蔡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刘家超,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尤志喜,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蔡兆成,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执行刘家超与尤志喜、蔡兆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尤志喜、蔡兆成暂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隗立鹏审判员  陶继山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