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家超、尤志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超,尤志喜,蔡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刘家超,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尤志喜,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蔡兆成,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执行刘家超与尤志喜、蔡兆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尤志喜、蔡兆成暂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隗立鹏审判员 陶继山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