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加利与张茂加、尹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利,张茂加,尹志刚,姜元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237号原告:张加利,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茂加,男,48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尹志刚,男,33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姜元升,男,43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张加利与被告张茂加、尹志刚、姜元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上载明的被告张茂加、姜元升的地址无法向其二人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该二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9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加利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43元,退回张加利。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萃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