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20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毛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毛翠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02民初745号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喀什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欧阳力,总经理。被告:毛翠萍,女,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渚暨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毛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毛翠萍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栗征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