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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朱晓刚与银川市兴庆区恋伊水暖洁具经销处、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刚,银川市兴庆区恋伊水暖洁具经销处,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649号原告:朱晓刚,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恋伊水暖洁具经销处,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776号巷内路***号。经营者:李成建。被告:王东,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朱晓刚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恋伊水暖洁具经销处、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朱晓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晓刚负担。审 判 员 谷胜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凯丽书 记 员 叶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