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奇台县奇台农场祥裕汽贸物流有限公司与赵玉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奇台农场祥裕汽贸物流有限公司,赵玉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2民初87号原告:奇台县奇台农场祥裕汽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奇台农场一○八社区一连。法定代表人:朱俊生,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晓刚,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新疆奇台县。被告:赵玉婷,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原告奇台县奇台农场祥裕汽贸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奇台县奇台农场祥裕汽贸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25日被告承租原告的商铺并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间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租金23000元、物业费7155元、采暖费3975元、违约金7000元,合计411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玉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新疆奇台县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该案应由奇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因房屋(商铺)租赁产生了的纠纷,原、被告所述租赁房屋(商铺)所在地为奇台县奇台农场一○八社区。房屋(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为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玉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朝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武 玲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