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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735、101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735、1018之一号��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昌图县昌图镇北街。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孙某,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昌图镇北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1814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4年8月18日、2015年1月10日以(2014)昌执字第735、10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某开发的位于某某镇街内某某小区南属1号楼2单元301室、502室2套住宅楼;2号楼1单元402、501、502室3套住宅;三单元302、501、502、402室4套住宅、2单元402室;3号楼除2单元3楼张某某之外的17套住宅;4号楼1单元403、503室,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1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6日、2016年8月8日分别在铁岭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孙飞的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4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某开发的位于某某镇街内某某小区南属1号楼2单元301室、502室2套住宅楼;2号楼1单元402、501、502室3套住宅;三单元302、501、502、402室4套住宅、2单元402室;3号楼除2单元3楼张某某之外的17套住宅;4号楼1单元403、503室房屋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