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吴美金、江田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金,江田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吴美金,女,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鹰潭市月湖区。委托代理人万海汉,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江田青,男,汉族,1972年7月14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申请执行人吴美金与被执行人江田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赣062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江田青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即日起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在执行过程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田青房产、银行、工商、车辆等信息,除一辆车牌号为赣L×××××的丰田牌小型轿车外,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且该丰田牌小型轿车申请人未能提供具体地址,本院针对该车扣押不能。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田青确有困难,难以支付,申请执行人吴美金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7)赣062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欣胜审 判 员 吴全明审 判 员 丁晒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