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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振东与崔海军、王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东,崔海军,王吉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2010号原告:赵振东,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第一管理区水稻种植户。被告:崔海军,男,其他身份事项不详。被告:王吉全,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原告赵振东与被告崔海军、王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赵振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振东负担。审判员  王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