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振东与崔海军、王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东,崔海军,王吉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2010号原告:赵振东,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第一管理区水稻种植户。被告:崔海军,男,其他身份事项不详。被告:王吉全,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原告赵振东与被告崔海军、王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赵振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振东负担。审判员 王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