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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西针、雷辛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针,雷辛改,王亚南,王亚卫,张贞贞,张冲,深州市鸿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2164号申请人:王西针,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申请人:雷辛改,女,194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申请人:王亚南,女,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王亚卫,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深州市。申请人:张贞贞,男,1941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申请人:张冲,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申请人:深州市鸿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永盛大街负一号。申请人王西针、雷辛改、王亚南、王亚卫、张贞贞与被申请人张冲、深州市鸿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五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冲驾驶的冀T×××××车一辆,并冻结被申请人张冲、深州市鸿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冲驾驶的冀T×××××车一辆,冻结被申请人张冲、深州市鸿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西针、雷辛改、王亚南、王亚卫、张贞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国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博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