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335范建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范建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范建炳,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范建炳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苏1181行审30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范建炳应退还非法占用的1.62亩土地、责令限期60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324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退还土地,拆除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及罚款3246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5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举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2017年2月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2368.53元,该款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尚未履行;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为苏D×××××号的汽车已被本案查封,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查封期限,如需续封应在查封措施届满前十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如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法律后果。但该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该车的下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日,本院到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17年9月2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其下落,未发现其下落。2017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对被执行人范建炳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对被其罚款5000元。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他执行事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1行审30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沙军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