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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7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7084宋文东与朱柳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东,朱柳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7084号原告:宋文东,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朱柳柳,男,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宋文东与被告朱柳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文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柳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文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朱柳柳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原告起诉后归还了10000元,尚余20000元未予归还。被告朱柳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案外人严冲介绍相识,2016年10月18日,被告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严冲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了10000元,尚余20000元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朱柳柳尚结欠原告宋文东借款20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朱柳柳应承担还款义务。被告朱柳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柳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文东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柳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该院户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暗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