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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田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执35号申情执行人田尕个,男,50岁,汉族,农民,甘肃省宕昌县八力乡人。代理人田小东,系田尕个之子。被执行人田某,男,49岁,汉族,农民,甘肃省宕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田尕个与田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某已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前和他二哥田尕个共同居住平房三间,属兄弟俩人共同财产,现该房屋由申请执行人田尕个的儿子田小东居住。被执行人田某无经济收入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志英审判员  安武民审判员  赵格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建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