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田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执35号申情执行人田尕个,男,50岁,汉族,农民,甘肃省宕昌县八力乡人。代理人田小东,系田尕个之子。被执行人田某,男,49岁,汉族,农民,甘肃省宕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田尕个与田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某已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前和他二哥田尕个共同居住平房三间,属兄弟俩人共同财产,现该房屋由申请执行人田尕个的儿子田小东居住。被执行人田某无经济收入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志英审判员 安武民审判员 赵格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建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