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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10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梁晓波与张荣富、黄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波,张荣富,黄晓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10992号原告:梁晓波,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张荣富,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经营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告:黄晓燕,女,1984年3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原告梁晓波与被告张荣富、黄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原告梁晓波遂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晓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愿,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于法有据,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晓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梁晓波负担,余款4550元本院退还给原告梁晓波。审 判 长 谭 妤人民陪审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陈明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肖 哲书 记 员 覃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