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洪双与苏井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双,苏井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386号原告:姜洪双,男,无职业。被告:苏井顺,男,无职业。原告姜洪双与被告苏井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称被告自2014年6月起陆续在原告处购买水泥100吨用于建筑工程的施工,现被告共拖欠原告水泥款40,0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予以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法院多次寻找也无法对被告予以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颖审判员 田冬梅审判员 田 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