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李林福、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林福,胡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福,男,1952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建华,女,1953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滨州市滨城区。上诉人李林福因与被上诉人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林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林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86元,减半收取2093元,由上诉人李林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慧莲审判员 崔诗君审判员 张 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学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