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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终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李林福、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林福,胡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福,男,1952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建华,女,1953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滨州市滨城区。上诉人李林福因与被上诉人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林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林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86元,减半收取2093元,由上诉人李林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慧莲审判员  崔诗君审判员  张 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学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