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大同市银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支行,大同市银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支行,住所地大同市北都街御华帝景1号商铺。负责人:赵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伟华,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同市银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向阳西街7号。本院在执行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大同市银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银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归还借款共7665925.8元,案件受理费65396元,执行费65730元,共计7797051.8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同市银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7797051.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