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10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胡文彬与文建林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彬,文建林,文立功,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民初10096号原告:胡文彬,男,2008年4月15日出生,苗族,住址:湖南省会同县若水镇黄家团村二组4号,身份证号码:431225200804150019。法定代理人:胡海华,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会同县若水镇黄家团村二组4号,身份证号码:431225198410101468。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华,广东冠鼎律师���务所律师。被告:文建林,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兴义市乌沙镇佳克村下分田组,身份证号码:522321198101087618。被告:文立功,男,201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籍贯:贵州省兴义市,身份证号码:522301201007127619。法定代理人:耿明翔,女,汉族,1990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兴义市白碗窑镇海子村打梨树组,身份证号码:522321199004157922。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凯,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勘二村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72879C。法定代表人:王绍凤。原告胡文彬与被告文建林、被告文立功、第三人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伟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华,被告文建林及其与被告文立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凯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其父亲文建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丧葬费共计60万元全额享有继承权;2、被告文建林及第三人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上述工亡待遇领取的相关手续;3、被告文建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的父亲文建祥生前在第三人处工作,2016年8月22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送入医院抢救后死亡,诊断结论为心源性猝死,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原告父亲文建祥的父母���亡,自2012年与原告母亲胡海华离婚后也一直未再婚,原告系其唯一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文建祥的工亡补助金、抚恤金等工亡待遇款属于死者遗产,依法应由原告继承,但文建祥之兄被告文建林却以其他亲属的名义,领取了相关材料后,企图私自领取属于原告的工亡待遇,且持有户口本、死亡证明书、火化证等申报必须材料,经原告多次催要均予以拒绝,第三人也明确拒绝向原告提供工伤认定书及协助领取手续,导致原告无法申领文建祥的工亡待遇。被告文建林辩称,死者的丧葬费系由被告文建林垫付,要求原告承担丧葬费。被告文立功辩���,1、确认原告有分配权,但原告不能独自享有所有款项;2、赔偿款项应扣除被告文建林支付的丧葬费,剩余款项再由原告与被告文立功进行分配;3、本案不应为继承纠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等都是在死者因工死亡后产生的费用,并非生前遗留的财产,属于死因财产,不属于遗产。原告和被告文立功都是死者的未成年子女,都对抚恤金有请求权利。第三人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文建祥于2016年8月23日因突发疾病死亡,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深圳市工伤认���书》认定,文建祥视同工伤。被告文建林系死者文建祥的兄长。原告系文建祥与胡海华的婚生子,文建祥、胡海华二人于2012年3月19日经湖南省会同县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由胡海华抚养。被告文立功主张其亦为死者文建祥的儿子,并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广东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1月3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文建祥系被告文立功的父亲、耿明翔系被告文立功的母亲,《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文建祥与耿明翔为文立功的生物学父母亲。”以上事实,有死亡证明、工伤认定书、两份出生医学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工伤者死亡后由赔偿主体给予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和赔偿,不属于遗产,应根据相关规定由死者近亲属进行分配。原告胡文彬为死者文建祥的婚生子,出生医学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告文立功与死者文建祥亦存在父子关系,原告虽然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依法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确认被告文立功为死者文建祥的非婚生子。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因此原告胡文彬和被告文立功均有权领取死者文建祥因工死亡的相关补偿款项,原告无权独自全额享有上述款项,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和答辩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文彬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