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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过惠庆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夏平,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友猛,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过惠庆,男,汉族,1959年3月2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过惠庆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2016)苏0102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透支本息及滞纳金66093.41元及案件受理费等。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过惠庆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已查封过惠庆名下牌号为苏A×××××红旗小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账户,并将被执行人过惠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曝光并限制消费。本案未执行到位透支本息及滞纳金66093.41元及案件受理费等。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