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怀远县上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家和、罗道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上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吴家和,罗道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13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上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远大未来城商住小区39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529883651(1-1)。法定代表人:石承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家和,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荆涂风景区,被执行人:罗道祥,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9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家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家和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未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