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5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输有限公司与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铁路分公司、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输有限公司,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铁路分公司,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5137号原告: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23区大宝路74号。法定代表人:郑欣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铁路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491号自编1栋。负责人:和海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助干,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1号。法定代表人:冯志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助干,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铁路分公司、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以涉案纠纷已在另案中予以处理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慧金 来源: